古罗马遗产税:既减轻了皇帝的压力,又增加了公民供养军队的义务

原标题:古罗马遗产税:既减轻了皇帝的压力,又增加了公民供养军队的义务

说到高额遗产税,似乎那是富人特有的幸福的烦恼,实际上,遗产税早已有之,现代遗产税的征收标准五花八门。

而追根溯源,还要求诸于古罗马。古罗马遗产税征收的前因后果,细细想来,都颇有趣味,更可以因此窥见历史车轮前进的痕迹与历史事件彼此的联系、因果。

一、遗产税的征收

1.罗马法中的相关规定

斯密提到:“古罗马由奥古斯塔斯建立的二十便士缴一便士的遗产税,就是针对由死者转移给生者的财产所征收的税。迪昂·卡西阿斯曾有详明的记述。据他所说,这种税,虽课于因死亡而发生的一切继承、遗赠和赠与行为,但受惠者如是最亲的亲属或贫者,则概予豁免。”

首先,古罗马遗产税的税率为二十税一,无论是比之现代社会还是同时代其他地区,税率都是相当低的。

其次,征收对象仅限于金钱。再次,特定条件下可以减免。第四,遗产税征收制度的确定大约在共和晚期,是古罗马激荡变动的时代。

可惜的是,一来罗马法还很原始,许多规定现在看来无疑是粗糙的,二来年代久远,记载颇为稀少,想要在罗马法中找到更多关于遗产税的记载殊为不易。

然而,即使这些简略的规定,也已经为后世了解当时当地的遗产税征收和落实状况,以及相应的风土人情提供了依据。

2.征收遗产税的背后

在古罗马,遗产税的征收,指向的是两个颇为重要的问题。首先,是古罗马人民对于继承的认定,其次,是古罗马人民关于族群的划分。

相对这两者而言,二十税一的税额实在是微不足道的一件事。但遗产税的设置又是人们继承和族群观念的产物,因此,这里不免赘言几句。

通俗地讲,罗马法是欧洲法律的祖宗。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援引罗马法对于本文也是更为贴切的。

继承,更多的是“权利的转交”,权利又包括个人的权利和集体的权利,从而也就包含了责任的履行。罗马法中主要包括三种权利,对人权,就人而言的对物权,对物的权利。

以遗产税解释,则遗产的授予者使受益者承担遗产对应的责任、国家使受益者按规缴税是谓对人权。

受益者接受遗产,享受权力和地位等“好处”即就人而言的物权;使其他没有接受遗产、缴纳遗产税的人尊重受益人接受遗产的现状,不损伤他的无论虚实的遗产,就是对物权。

遗产税旨在提醒个人继承权力的同时履行责任、承担义务。

前面提到,“受惠者如是最亲的亲属或贫者,则概予豁免”,即,如果继承者是死者六等以内的亲属或者很低的遗产数额则免税。

关于贫困者的照顾有人文关怀的因素,这里姑且不论,而 “六等亲”则有关罗马对族群的划分,类似“君子之泽五世而斩”。

遗产税作用于这一范围之外,这就对血亲之外的人相互继承的状况予以了规范。

众所周知,在古代,宗族是很重要的社会单位,而古罗马的继承竟能够出现在非血亲之间,这就有关罗马的社会环境,也就是更重视集体的社会氛围和历代罗马领导人对血缘部落的削弱和地缘组织的强化。这一点,还要留待后文详细叙述。

二、共和时代的古罗马

遗产税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共和时期,但凡详述一事一物,不免涉及历史背景,这里要对共和时代古罗马的社会背景、历史条件做一简单的介绍,以期使诸君对古罗马制定遗产税的缘由有更立体全面的认识。

为了解释地更为顺畅,这一部分置于引述罗马法相关规定之后,但两者不分前后。

1.总体的社会背景

罗马起初是七丘之国,但共和国时代,地理上,罗马已经经历过频繁的扩张战争,国土面积增加,统治范围扩大,与城邦林立的希腊不同,罗马已经采取了另一种政体。

将风俗各异的统治地区统一于一个中央,虽然毕其功也无法书同文车同轨,但尽其所能地保证了政令出于一。

罗马法就是罗马能够维持大面积统治的利器。从十二铜表法开始,罗马法与时俱进,共和时代的公民法、万民法虽然标准还不能一致,但很好地照顾了大多数人的利益。

法令越发细致,重在经济和私法领域,而在公共领域,集体主义意识很好地弥补了立法的不足,制度和设施的逐步完善也满足了人们在公共领域的需求。

相对于邻国希腊,甚至是同时期的埃及来说,罗马的经济实力稍逊,但政治军事上的强势很好地弥补了这种缺憾,也为它的后来居上提供了机会,此时罗马人生意越做越大,在地中海沿岸举足轻重。

这种强势的背后,是不断地兼并扩张的战争。穷兵黩武的前因是与贵族的权力争夺中平民的胜利,后果是社会阶级的分化和矛盾的激化。

即,强势争取社会地位的广大平民阶级地位上升、积极性增加,变革社会增强了国力。

战争的底气是平民夺权之后社会财富的积累和社会制度的改良,但不断地战争在进一步攫取财富的同时,使不少人沦为贫困,又出现了新的对立的群体,对外战争频仍的同时,各地(包括罗马和其他被征服的行省)起义也是风起云涌。

2.遗产税的产生

要言之,共和时代的罗马,政治制度先进,军事实力强劲,经济地位提高,文化事业发展,同时,社会危机隐藏,需要制度的改进。

这就是罗马遗产税产生的大致背景。

遗产税,顾名思义,针对遗产的税收。增加这一税目,反映了(甲)罗马法经济领域和私法范围立法的完善,(乙)战争产生了庞大的无主遗产。

人们之间的继承除了约定俗成的血缘继承和代际遗传还应引入新的继承者,(丙)经过社会发展,人们的观念发生改变,对非血亲的继承接受度相应提升。

对以上情况稍作总结,遗产税的前因后果就很明确了。遗产税针对六等亲之外的继承人,一则防止继承人只享受继承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二则有利于家族财富的聚集。

当时以家族为主要生产单位,社会财富贫乏,遗产转交给外人是不利的,那么用税收隐性遏制这种状况,反向有利于家族内财产的流传、积聚。

但出现的是遗产税而不是强制不允许外人继承的行政法令,其背后正是国家对公民权力和财富的尊重,这种尊重与其说是国家主动为之,不如说是国家管理之不及,或平民百姓对公权力的约束之后果。

同时也反映了罗马由血缘社会过渡到地缘社会的过程中,人们的继承和团体观念的变化。

三、征收遗产税的影响

1.对于国家的利好

前面提到,古罗马的遗产税,是“由奥古斯塔斯建立的”,“二十便士缴一便士”的遗产税,据记载,征税的目的是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留在家族及亲属集团内部,且遗产税专款专用于退伍军人的安置。

那么,遗产税的缴纳,能够安置社会上因战争而出现的越来越多的退伍军人,对于国家来说,这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安置了退伍军人好处多多。在内战和外战都频繁

共和国末期,一方面,战争耗费颇多,曾经退伍军人的安置费用出于行省的税收和零星的间接税。

但由于帝国边缘的行省是被征服地区,经济水平和稳定程度各不相同,浮动范围大,麻烦多,因此实际的抚恤金安家费多半需要元首/皇帝自掏腰包。

这就对皇帝个人的财富和其家族的财富要求高,不是长久之计。后期行省增多、战争更多、退伍军人还多,就更为捉襟见肘了。

遗产税专款专用,用于解决退伍军人的安置问题,也就将全国退伍军人的安置费由出于一人、一家族转嫁到全国人民和全部家族。这一方面减轻了皇帝的压力,另一方面增加了公民供养军队的义务,是合理的。

而且,退伍军人如果得不到妥善的安置,想当然地会引起许多社会问题。一来使将士寒心,“好男不当兵”,破坏尚武、好战的社会风气,不能满足战争的要求。

二来无力谋生的退伍军人可以迅速转化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由国家暴力机构人员变成暴力对待国家暴力机构人员的人员。

其次是,改变税收结构影响较大。罗马法,整体而言重视私法,对私人领域的种种问题规定的逐步细致,遗产税这一改变,也是一种改进、完善,可以使罗马法更为适应社会现实,规范社会生活,维持社会秩序。

因此,不能仅仅将遗产税视为专为安置退伍军人的新增税种,而应从制度的整体变化角度来理解。

2.公民的反应

对于公民的影响,看似远远无法与国家相比,但对个人来说同样重要。一言以蔽之,仅仅是倒逼本家族的财富和社会地位不因家族成员的去世而外流或稀释。——这一简单的原则应用广泛,后世欧洲盛行的长子继承目的也相似。

当今时代,家庭是组成国家的重要单位,在古罗马,这一单位则是家族。从这个角度来说,遗产税是经济方面日渐式微的血缘组织对越加强势的地缘组织的对抗。

家族内财产的继承不仅是父母之爱子女,更有社会、政治上的考量。这一点,就涉及前面忽视已久的受惠者如是贫者则概予豁免与遗产数额低则免税。这显然不是无的放矢,也不是出于简单的人文关怀。

遗产税,针对六等亲之外的人,与遗产数额息息相关,这就导致,遗产税保护的显然是富人的利益,或说财富众多的家族的利益。

在当时,富与贵相差不远,贵者则富,富者可以谋贵。加之继承的除了财产还有社会地位和责任,而责任和地位又通常与一定的政治权力相关。那么,进一步,遗产税最终保护的乃是统治阶级的利益。

遗产税的保护,方式是不使家族财富外流,也就是,不使统治阶级的政治权力和经济财富外流。

遗产税之事,牵一发而动全身,反映了既得利益者希望降低阶级流动性,不再重新分配蛋糕的愿望。

遗产税是共和国末期的产物,于公,解决了退伍军人的安置问题,于私,是共和国变为帝国过程中的必然。

结语

正所谓,光荣属于希腊,伟大属于罗马。古罗马的遗产税是古罗马历史的一角,却也有自己的地位。

首先,遗产税是特定的社会背景下的产物。在共和国转变为帝国的过程中,社会变革的因素众多,遗产税产生于激烈动荡的当时,是对社会现实的反映,也改善了社会现实。

其次,遗产税影响广泛,既变革了制度,又解决了社会问题,也助推了由共和国变为帝国的政治体制的历史性演变。

或许相对于其他大事件,遗产税的产生和后续影响微不足道,但历史事件之间绝不是彼此孤立的,一点一滴,共同汇聚成历史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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